他将她从十楼推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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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8:08 贵州都市报 | |
深夜惊叫 2003年2月2日凌晨,贵阳市黔灵东路康发大厦。 一声女人的惊叫,紧接着一声重物坠地的闷响。大厦保安发现,一名女子双嘴张开,仰面躺在二楼的平台上,人已经死亡...... 警方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开始逐户进行调查,当天早上9:00左右,警方在10楼将坐在窗台上的被告人钟学银抓获。 据证人高某某回忆,当天夜里他们在该大厦10楼的史某某家打了一夜牌,当时屋里有死者肖某某、钟学银等人。凌晨3:00左右,肖某某接到几个电话,就起身说要出去处理一点事,在一旁的钟学银主动提出去送她,就和肖某某出了门。 很快,屋里打牌的人们听到一声惊叫,于是史某某就叫和钟学银同来的白某某出去看一下。不久,白某某就和钟学银回来了,白某某还问钟学银是否“整了”(非礼)肖某某,钟学银否认。“我们叫他打牌他也不打,叫他睡觉他说睡不着,就这样坐了一夜,还叫拿醋给他喝......”高某某回忆。 天亮后,屋里的人出门,才知道深夜发生的惨剧。 肖某某的哥哥说,妹妹是1968年11月出生的,初中毕业后没有工作,后到黔灵山的某茶楼上班,2月1号离家以后就再也没有回家,留下一个9岁的女儿。 三个“记忆空白” 昨天在法庭上,面对法官和公诉人的询问,39岁的钟学银的回答断断续续,特别在涉案的关键地方,他都以不清楚作为回答。 他说,当天他和白某某等人出去吃饭,吃晚饭后又出去喝茶。当法官问及喝茶时的情况,他回答:“不清楚”。 法官问:“然后呢?”钟学银回答,他和白某某到了康发大厦史某某家。法官问:“然后呢?”钟学银回答:“不清楚。”法官问:“后来你是否送了肖某某出门?”钟学银承认是自己送的肖某某。法官问:“出门后发生了什么事?”沉默了一会,钟学银回答:“不清楚,记不得了。”当法警向其出示现场勘验照片时,钟学银仍以不清楚作为回答。 由于案发时正是凌晨,楼道里没有目击者,钟学银在法庭上没有正面回答和肖某某出门后究竟发生了什么,这一问题成为此案的关键。 首次供述:是我推她下去 庭审中,公诉人在举证时,宣读了钟学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 钟学银在此供述中说:“在电梯间我有了想摸她的冲动,就伸手去摸她,她好象知道我要摸她,闪开……”钟学银在第一次供述时交代。 公诉人指控,当时钟学银几次上前去摸肖某某都被其闪开,于是他将肖某某从10楼推了下去,致使肖高坠而死。 从现场照片上记者看到,在案发现场的电梯口处有一扇窗户,肖某某就是从这儿扑向了死神。 “……我伸手去按电梯时,她又闪了一下,电梯门开了,我和她平行,就抱着她的双脚往上抬……”钟学银交代说,当时肖某某肩膀已靠在旁边的窗户上,“我继续往上抬,(她)就下去了……当时她尖叫了一声……” 钟学银说后来他回到屋里看打牌,大家出门,他坐在窗台上,“想等到9:00以后跳下去一死了之。 当民警问其杀人动机时,钟学银回答说是因为想摸肖某某被拒就将其推了下去。在钟学银第二份笔录中,他交代的杀人动机又变成了当时产生幻觉,感到肖某某要打他。 辩护人:指控事实不清 公诉人在法庭上还出示了省安宁医院对钟学银作的司法精神鉴定,鉴定结果为冲动型人格障碍(攻击型人格障碍),作案时神智清醒,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公诉人认为,虽然钟学银的作案动机让人难以理解,但人格缺陷并不等于精神病,钟学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在法庭上辩称,对钟学银的指控事实不清,肖某某坠楼的经过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而且钟学银摸肖,肖让开,钟学银不可能有剥夺肖某某生命的主观和故意。 辩护人还举出钟学银的邻居的证言以证实钟学银有精神病史的辩护观点。在对被告人进行其他辩护的同时,辩护人请求法庭重新对钟学银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钟学银辩称肖某某不是他杀的,在最后陈述中,他请求法庭重新调查他的第一次供述。 当天,死者肖某某的父母和女儿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钟学银索赔245000余元,钟学银表示自己无业,仍住在父亲家,身无一物,无力赔偿。 庭审后,法庭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期宣判。 (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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