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工资不得超20%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8:14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7月9日讯(记者徐燕华 谷朝明) 本报“66条店规逼走打工妹”系列报道,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今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有关规定,老板扣工资最多不得超过20%。 本报热线近几天接到500多个打工者电话,一位打工者表示,自己的遭遇比章龙芳还糟,被扣罚工资达4万多元。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出台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 为切实保障打工者的权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用工检查。打工者如遇不公,可拨打电话举报:市南区:3894306;市北区:5801092;四方区:3761681;李沧区:7633103。
订阅新浪新闻冲浪 足不出户随时了解最新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