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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下发通告,敦促违法犯罪分子 投案自首可从轻发落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13:36 大连晚报

  我市发通告自首者可从轻发落本报记者代炜本报讯7月8日,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下发通告,敦促违法犯罪人员自首坦白。通告中说,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凡犯有杀人、绑架、涉枪、涉爆、抢劫、抢夺、盗窃、诈骗及其它犯罪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坦白违法犯罪行为的,均可依法得到从宽处理。其中,罪行较重应判重刑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罪行较轻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批捕在逃、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服刑、在教脱逃的罪犯、劳教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主动回归或有立功表现的,依照通告规定从宽处理。违法犯罪在逃人员的亲友在本通告发布后,应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及时将通告内容告知违法犯罪人员,规劝其投案自首,争取立功赎罪。凡是经亲友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的,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并及时将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教养院的在押、在教违法犯罪人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的,以自首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包括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或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或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等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凡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工具设备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凡掌握、了解违法犯罪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人员,公安、司法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责任。

  (来源:本报记者 代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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