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破裂维修何其难(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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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15:05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 5月下旬,家住3楼的刘先生家天花板出现滴水,随后刘先生将此事反映给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要求开发商立即维修。经过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一番排查,发现4楼住户王先生家安装在地板下的供水管道发生破裂,自来水顺着地板渗漏到3楼刘先生家中。 为了及时对破裂的供水管道实施维修,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立即研究出解决方案,于5月30日将4楼王家厨房的供水管道处地板打开,寻找确切的破裂管道以进行维修。由于维修工作将影响王家的生活秩序,所以维修方案需王先生认可,然而王先生没有同意开发商的维修方案,致使维修不能进行。 不同意维修的背景 原来,今年2月底,王先生新入住商品房北面阳台内墙面出现返潮,王先生遂将此事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3月初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先后来王家查看,发现北面阳台内墙面返潮属于房屋质量通病。随后开发商告知王先生这种质量通病难以完全“根治”,并承诺在房屋保修期间开发商将承担维修责任。 3月17日、26日,开发商组织施工人员先后对王家返潮墙壁进行了维修,但没有根除返潮、发霉现象。对于开发商要求入室维修破裂的供水管道,王先生要求开发商首先解决墙壁返潮的问题,其次是承担维修工作对他家的影响责任。 协议定“乾坤” 由于4楼王先生没有同意开发商的维修方案,导致3楼刘家深受楼上漏水之苦,6月2日开发商向王先生发出通知,如果王先生不同意开发商对破裂的供水管道进行维修,由此给楼下刘家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王先生个人承担;开发商针对维修工作给王家造成的影响,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6月中旬王先生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同意配合开发商对破裂供水管道的维修。开发商承诺对其房屋质量问题进行再次维修,并对维修工作给其造成的影响给予经济补偿。杨超 律师 业主有配合维修义务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刘景昆律师认为,根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本案中楼上业主拒绝配合、协助开发商维修,及未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的扩大而给自己造成的扩大损失,可要求楼上业主给予赔偿。 而作为楼下业主亦有义务配合、协助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的维修,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亦无权要求开发商及楼上业主赔偿。 开发商 维修补偿有苦难言 在保修期内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应当由开发商来解决,但对不属于开发商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在维修完毕后可向原建筑施工单位追偿其在维修工程当中发生的费用,这是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基本原则。在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后,往往需要住户积极配合维修,然而有些住户同意配合维修,可提出的条件相当苛刻,譬如高额的补偿费用。开发商为了顾全大局,往往采取先维修后收费的办法,结果是高额的补偿费让开发商无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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