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法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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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1日11:12 人民网 | |
人民网太原7月10电 记者安洋报道:从7月份起,山西省物价、建设部门新制定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开始正式实施。 新办法明确提出,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今后,山西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各市(地)经济适用房指导价,并将会同省建设厅具体核定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市(地)县物价局则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指导价格内核定本辖区内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例如省物价局现核定太原市经济适用房指导价为每平方米1300元,太原市定价只能低于这个价。 此外,明确五类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房价格。具体为,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和当地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减免的其他费用。并要同步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负担卡制度。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收费,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物价部门举报。来源:人民网(责任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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