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基金高管收入 防止不道德之收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06:06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本报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问题一直为市场所关注。近日,有一些业内人士建议,基金公司应公开披露高管人员的收入情况,鼓励高管人员获取“阳光收入”,防止不道德风险收益出现。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纪鹏说,由于投资者购买的基金是协议式基金,没有公司主体,导致投资者的权益没有依附的实体机构和组织,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另外,协议式基金治理结构特征是“仆人当家”。基金公司是受主人之托理财,但主人的主体又不明确,容易导致灰色收入现象。因此,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基金公司高管人员收入应该公开披露。 基金公司是代公众理财,因此,其人员收入应该与理财水平挂钩。刘纪鹏认为,为了尽可能保证投资者利益,基金公司应该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开披露:反映基金公司业绩的三大财务报表;高管人员、董事会成员中在公司获取收入的人员收入状况;公司的收入与公司业绩实施浮动挂钩情况说明。尤其是在基金规模高速扩容,并成为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主力的情况下,基金公司更有必要对公司高层人员收入进行公开披露,提出让市场认可的合理的奖励机制。 中国金融学会副会长秦池江也对基金公司高管人员公开披露收入一事表示赞同。他认为,基金持有人应该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包括公司高管人员的酬薪情况。基金高管人员作为受雇者,应该明码标价,使其收入与贡献相一致,才能促使基金公司人员尽责尽力,进而促进中国基金业的发展。 但也有部分业内人士不赞同公开披露基金公司内部人员酬薪情况。 (刃雾)
订阅新浪新闻冲浪 足不出户随时了解最新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