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得拒收医费超标的参保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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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09:3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记者陈玉玲通讯员潘惠娟)9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告:2003社保年度(今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330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签订已结束。新一轮医保契约将使政府对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服务更有保障。 根据《通告》,本次签约的24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87家定点零售药店,除在数量、地区分布、等级类别上更能满足参保人的医疗、购药需要外,新增的40家医院和60家药店还把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的门诊部、卫生所和医务室等内部医疗机构和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 据了解,按有关规定,参保人住院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定点医院全年住院人次平均费用确定的一个“总额控制”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本年度签订服务协议拟定结算标准时,对原办法进行调整和补充。其中,把个人自付费用部分从结算总费用中剔除,改为按基本医疗费用(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的费用)作一般疾病住院的定额结算标准。新的结算办法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基本服务原则,不得推诿医疗费用超过结算标准的病人。 专家建议 就医参考以下因素 一是看医院的结算标准。通常,规模大、技术高的定点医院结算标准也高,患者的个人负担也相应提高。二是医院的级别与医保规定的起付和共付比例是挂钩的,级别越高,个人分担医疗费就越多。三是建议部分小病或长服药,可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一则价格相对低,二则不需交挂号费、诊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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