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升职原先处分怎能回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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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09:51 南方都市报 | |
议论风生 据7月11日《21世纪人才报》报道,南京市政公用局的几名主要领导干部,于2001年11月26日晚在浙江宁波大闹酒店夜总会,有关部门在查明事实后,分别给予5名参与者相应的纪律处分,撤销了主要当事人朱自强的市政公用局党委书记的职务,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撤销了其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局长的职务。可仅仅时隔一年,朱自强于2002年12月底被重新任命为南京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指挥长,享受厅局级待遇。 对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志,历来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受处分的干部能放下包袱,工作实绩明显,重新受到重用也未曾不可。但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明确规定,撤职处分满两年,才予以解除撤职处分,解除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按照这个规定,除非朱有重大立功表现外,朱的处分尚未被撤销,属于“违规重用”,显然不符合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不仅仅是朱自强一人,所有当年丑闻事件的主人公或提拔或重用,都得到妥善安置,有了美满结局。作为主要闹事者之一的原南京市自来水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旭,同样在留党察看两年未到期时,于今年6月底被正式任命为南京市城市供水协会负责人,职务是秘书长,享受正处级待遇,这也明显与党纪相违背。 可是,一个人犯了错误,能否吸取教训,改邪归正,不仅自身有一个转变的过程,组织上也有一个帮教过程,这个过程太短,就容易形成夹生饭,不利于其改过自新。这种干部任用不严肃的做法,不仅是组织原则所不容许的,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是对被处理人的不负责任,对犯错误同志行为的放纵,甚至有愚民之嫌,将给干部任用制度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陈爱和(江苏 政府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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