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流浪乞讨者应有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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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09:51 南方都市报 | |
观察家 收容站变成救助站后,涌出大批“钻空子”的流浪者。对这些“不劳而获”者,救助站不能对其进行救助。(《时代商报》7月10日报道) “贫穷不是罪恶”(屠格涅夫《父与子》),流浪乞讨者作为特有的社会产物,应该受到社会的重视,因为它也可以是一个指标,是显示社会制度合理性的指标。“乞讨就是不劳而获”这种说法恕我不敢苟同,对于“不劳而获”的定义,实际上是比较模糊的。因为“劳动”本身就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动态词”,比如,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已经承认资本也能产生价值,炒股票、做生意甚至买彩票都不再视作一种“不劳而获”,而是价值交换的结果。如果我们承认乞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丧失了正常途径的生产能力(比如残疾人不可能像正常人一样参加许多工种),但他们用放低自己的尊严姿态,用四处奔走、请求来获得别人的同情和援助,他们同样付出了时间和精力成本,除此之外还有种种无形付出,这在某种形式上能否算作“劳动”? 在研究国外对流浪者的救助机制时,可以看到:在国外,每当一批无家可归的人出现在市区时,当地政府以及民间团体、慈善机构等便开始为此奔忙,但主要是忙于收容(实际就是救助),为这些人提供住所和食品。除了这种应急作用的收容所外,国外许多政府还长期向那些无家可归者提供福利费用。比如美国旧金山当局给予一些无家可归者每月近400美元的补助,同时,还从法律上保障让他们有病时能看医生,生命遇到危险时能得到救助,当流浪者权益侵害时给予他们法律诉讼的权利。 为什么像美国那样强调人人竞争、优胜劣汰的国家,政府还要为流浪乞讨者提供各种社会福利?如果按照某些人现行的观点,这不是“培养懒汉”吗?实际上,现代市场经济在以市场交换作为基础性的协调机制的同时,还存在着国家立法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税收补贴机制、利润分享机制等其他协调机制的补充。政府之所以对乞丐进行救助,是因为一方面流浪乞讨者是特殊的困难群体,对于其中的残疾、弱智、老人、儿童和妇女,其实早就有相关法律条例要求对其救助,这也是赋予这些群体的权利;另一方面,流浪乞讨者群体的存在,正说明了社会体系尚有不够完善之处,目前城市中的流浪乞讨者为什么基本上都是外来农村人口?因为他们无法享受到市民的社会保障,一旦劳动能力受损或经济来源堵塞,他们在城市中为维持基本生存需要所采取的唯一办法就是乞讨。这就将促使我们不断改进社会系统的设计和操作,人类的价值实践就是这样经过双向作用而不断进步并促进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的。 所以,仅仅依靠救助站还是不够的,因为救助站的功能毕竟是有限的、应急性的。如果我们承认流浪乞讨者也是公民,也享有那些与常人同等的权利,那么,给予他们一个比较完善的保障体系是必要的也是应当的。如此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才会更大范围地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本报评论员 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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