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燕明家属可提出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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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10: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就法警被酒醉的朋友挥刀砍死的行为,南京市某检察院的林检察官认为,行凶者施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为施某酒醉后,虽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但客观上存在了故意伤害的后果,而孙燕明死亡的结果在伤害后果中是最严重的。 大陆律师事务所的郝刚律师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孙燕明的家人可以对施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费、死者遗孤的抚养费、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等。根据孙燕明的家庭情况,这笔费用估计在10万元左右。 本报记者 熊哲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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