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副科长状告局长案开庭 原被告双方庭上唇枪舌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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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12:38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讯7月10日上午9点半钟,安顺市西秀区某局一副科长诉该局局长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本报曾报道),在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近百名群众参加了旁听。 原告张某诉称:4月24日晚,她与被告孙某在一酒家就餐。席间,原告向被告敬酒,被告不受,还将桌上的半瓶酒从原告头上淋下,随后又把桌上酒杯里的酒泼在原告脸上,并朝原告脸上打了一耳光,同时还对原告进行侮骂和威胁。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本单位全体职工面前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2206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被告辩称:当时原告上前强行敬酒,并命令被告将碗放下喝了酒再吃,之后原告两次抢被告手上的饭碗,将酒敬到了被告的脸上,被告用手推酒杯,推的过程中手碰到了原告的右脸,随后被告抬起桌上的一杯酒,说“你要喝就喝”,就把酒泼在了原告的脸上。 原告的证人说,他当时听见声音大走过来,看见被告反手一耳光打在原告的左脸部,并听见被告骂原告,他就指责被告怎么能这样做。当时原告坐着直流泪,他就与几位同事将原告送回了家。 被告方一证人的证词与被告的说法一致,另一证人说他当时没看见被告打原告,也没有看见原被告之间有推来推去强行敬酒的情况,他看见被告用酒泼原告的脸后,便走了。 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方出庭作证的两证人证实的情况相互矛盾,原告方的证人证词能客观证实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淋酒、泼酒、打耳光的侵权事实;而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方证人的证言是虚假的,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直接证实原告脸部的伤是被告造成的,且有两名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当日下午1时许,近4小时的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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