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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也说“安乐死”的生命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3日00:12 人民网

  四川胃癌患者王明成向医院提出了“安乐死”的申请。医院明确表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可能为王明成实行“安乐死”。日前,王明成提出出院回家,他说,这样做实际上就是放弃治疗。据报道,王明成是我国“安乐死”第一人夏素文的儿子,1986年,王明成不忍心已到肝病晚期的母亲受病痛折磨,要求为母亲实施“安乐死”,随后,他和执行“安乐死”的医生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5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宣告他们无罪。如今,王明成又不幸患了胃癌,而且已到晚期痛苦无比,他也希望像母亲一样“安乐死”,医院明确表示爱莫能助。王明成目前瘦骨嶙峋,体重还不到40公斤,腹部肿胀得非常厉害。(7月6日《南方都市报》)

  单士兵就此发表《“安乐死”的生命价值悖论》,认为“‘安乐死’缺乏死亡的道德正确性,是一种消极的生命价值观的反映。”(见7月7日人民网《网友说话》和东北新闻网《金虎时评》)这个观点,本人不敢苟同。

  我读王明成这条消息的时候,心里感到非常难受。他现在只能痛苦地接受病魔折磨,然而他难道非得被病魔折磨,在无限的痛苦中带着无限的遗憾离开人间吗?这难道是一种正确的道德?是“积极的生命价值观”吗?

  这使我想起去年7月20日新华每日电讯播发的专稿《巴金的痛苦》:99岁的文学巨擘巴金心灵之痛甚于变革体,“长寿对我是一种惩罚”。文章说,“巴老的痛苦在于他现在是索取,而不是奉献。既不能工作,还要拖累家人,拖累医院,拖累国家。”1999年2月,巴金在手术前对主管医生崔主任说,不要用药了,安乐死吧。以后,他曾向家人多次提出安乐死,被拒绝后他还向家人发过火,说“不尊重他”。这篇专稿的结尾非常无奈:“一切热爱和尊敬他的人,谁忍心他安乐死。我们只能祈祷,奇迹在巴金身上发生。”然而,奇迹恐怕只是一个奢望,每日六次通过鼻管进食的巴老随时都有病危的危险。

  在现实中,也有无数如巴老一样受病体和心灵双重折磨者,虽都有“死于安乐”的意愿,但周围的亲友“知道你苦,但只能远远地望着。”然而许多临终病人在经历了难以言喻的痛苦折磨之后,许多家属在付出了极为沉重的辛劳和代价之后,许多医护人员在目睹宝贵的医疗资源付诸东流之后,逐渐醒悟到安乐死乃明智之举。特别是邓颖超同志明确表示赞同安乐死,指出这是“唯物主义的态度”,更有力地推动了安乐死的传播。

  生存权是人权的基本内涵之一。尊重人权,理当尊重人的生命。但是,生命既然属于个人,个人就不但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而且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当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什么样的死亡方式,应该立法。可惜,我国在这方面至今依然存在法律空白。今年举行的“两会”上,部分人大代表建议,不应拒绝“安乐死”这种符合人道主义的“放弃生命”。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在本届人大会议上,受中国另一位医学界重量级人物胡亚美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引起了代表、委员的关注,我以为是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如果不正视这个问题,我们将不可能减少绝症或者的自杀率,——我们愿意看到吗?

  安乐死的原义为“善终”、“无痛苦的、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虽然荷兰和比利时在法律上对安乐死给予了肯定,但在专家们看来,这种死亡的方式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

  我以为问题的关键依然是对安乐死有正确的认识,认识解决了,所谓“用得不好”云云是不难解决的。

  有人认为安乐死有违人道,真的吗?救死扶伤向来是医务工作者的天职。医学经典《内经》上说:“人之情莫不恶死而乐生”。孟子、荀子这些大儒也认为,人最大的欲望莫过于生存,最厌恶痛苦的事则莫过于死亡。是啊,蚂蚁尚且贪生惜命,况人乎?唐代名医孙思邈有言:“人命至重,贵于千金”。因此,医生必须全力挽救病人的生命,即使病入膏肓无药可救也要不惜任何代价,哪怕延长病人一分钟的生命也是好的。岂不闻“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浮屠者佛塔也)

  不错,生命确实是最宝贵的。但是生命既有健康的,也有不健康的;有可以医治的,也有无法医治的。马克思逝世第二天,恩格斯在一封信中写道:“医术或许还能保证他勉强拖几年,无能为力地活着……这样活着,对他来说,比安然地死去还要痛苦一千倍。”“这是我们的马克思绝不能忍受的。”显然,生存并非无条件地比死亡更有价值。不少人生前遗嘱明确表示:宁肯尊严地死去而不愿丧失尊严地痛苦活着。在病人确实无法医治又面临极端痛苦的情况下,尊重病人的这一愿望,我以为正是人道精神。试想想,让垂危病人无可奈何地自杀,与安乐死相比,哪一个人道?

  是否人道,决定着是否立法。我以为是否真人道,要看是否尊重个人的意愿。《人权宣言》讲尊重个人生存发展的权利,针对性很强,虽未涉及“死亡方式”权,但依照宣言精神推断,允许选择死亡方式,我以为乃题中应有之义,否则还谈什么尊重人权?如果不准安乐死,只能痛苦地受疾病折磨而死,能说是人道主义吗?能说彻底地尊重了人的权利吗?我不止一次看到绝症患者痛苦万分以至痛不欲生的情景,也曾听人说起与其自己如此受煎熬又牵累亲属朋友,还不如尽快结束自己的生命。怎么结束呢?法律未准许安乐死,就只有残酷地自杀了。这种死法尽管没人逼迫,甚至早就有防范措施,然而能说不残忍吗?能说人道吗?

  还有不少人认为安乐死不合国情。“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这是《孝经》的一句名言。发肤尚且不许动,怎么能让人加速死亡?真是大逆不道,匪夷所思。

  应该承认,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确有不少内容是排斥安乐死的。但是还有另一面。孔子说“杀身以成仁”,孟子说“舍生而取义”,都肯定了有比生命更高的价值。荀子进一步指出:“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始终俱善,人道毕也。”他把善死纳入为人之道的范畴,可谓远见卓识。庄子更妙。在庄子看来,死生一也,生有生的苦恼,死有死的安乐,因而“古之真人,不知悦生,不知恶死”。庄子妻死,他竟鼓盆而歌。他还在一则寓言中,通过髑髅之口说:“死,无君于上,无臣于下,亦无四时之事,,纵然以天地为春秋,虽南面王乐,不能过也。”庄子想重新给他骨肉肌肤,恢复生命,他大皱眉头,断然拒绝:“吾安能弃南面王乐而复为人间之劳乎?”今天读来,我们还为这个髑髅的豁达而深深感动。

  儒、道、释三家都与安乐死有相容或相通之处,显然,简单地说安乐“不合国情”,并不符合实际。而今天各类有关安乐死的大量调查,更是对安乐死“不合国情”说的否定。

  据了解,我国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然而时至今日,安乐死在我国的法律上仍是个空白区,既没有给予否认,也没有承认,我想是该有所突破了。据了解,我国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然而时至今日,安乐死在我国的法律上仍是个空白区,既没有给予否认,也没有承认,我想是该有所突破了。

  相关文章:“安乐死”的生命价值悖论(单士兵)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郭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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