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说话:禁止公务员经商的底线不能突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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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3日00:17 人民网 | |
日前,湖南省人事厅公布:公务员可辞职带薪到民营企业工作,辞职者照样享受国企待遇,可以领取最高5年的基本工资补偿。上海市也将试行在企业登记中扩大出资者范围,除国家公务员等,准许在职人员向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出资入股。这些做法,引起了媒体的广泛讨论,这些做法也在极力向公务员经商的禁区靠近,为此,笔者认为公务员经商的禁区不能突破。 湖南省的本意是为了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鼓励公务员到民营企业工作,由于公务员的福利待遇相对来讲更有保障,因此公务员这个职务也成了香饽饽。令人不解的是,辞职之后仍然可以享受国企待遇。《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既然不再保留公务员的身份,所以也就不应当再延续和国家机关的公职关系。我国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之间形成公职关系,公职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劳动关系。 辞职是解除公职关系的一种法定行为,所以,既然辞职,就不应当保留劳动关系,继续领取工资。而上海市的这一做法也是想方设法发展经济,但是,除国家公务员之外,那就是意味着其他的一些非国家公务员但是享有国家公务员的待遇以及不具有公务员的资格但是同样履行着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出资入股,虽然这样的做法目前还没有突破现行的法律,但是这种趋势是值得警惕的。 如果突破公务员经商的禁区,首先就有违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早在1998年,国家就严格规定政法、军队、机关等部门不许办企业、公务员不许经商。2002年也出台了“处级以上官员不许炒股、科级以下可炒股”的规定。在《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第三十一条中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对于任何一个机关来说,为本机关的工作人员规定的权利都不能突破法律设定的义务,这也是政府守法的基本要求。 类似于湖南省的这种辞职带薪的做法,前不久的榆树市也有类似的规定,吉林省榆树市有1339名干部离开原工作岗位,在“保留身份、保留职务、保留待遇”的优厚条件下,带薪“下海”经商。这样的规定也有违我们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制度,我们反对那种“大锅饭”的平均主义,更反对存在不劳而获的现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是没有任何疑义的原则。公务员到民企工作,是为民企的发展付出劳动,既然都没有为社会国家的行政管理付出任何劳动,却仍然享有报酬,不知道付给报酬的理由是什么。 这些地方政府的做法可以理解,一方面为了发展民营企业,也锻炼了干部,另一方面还有利于做好机构改革减员分流的工作。但是,国家公务员掌握着政府的机密,拥有强大的政府关系网,对于一些政策的非常了解,某些人甚至垄断了很大一部分的政府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让他们直接下海,可能泄漏国家秘密,不利于国家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可能形成“官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即便那些下海的公务员们没有掌握任何的机密,没有占有任何的政府信息,让国家的财政为他们系上安全带,事实上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很多企业都是从逆境中发展起来,所谓“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给那些到民企工作的辞职公务员带上“安全带”,可能达不到设定的目的。 公务员经商的禁区不能突破,这是保证我们公务员纯洁性的重要环节。公务员如果可以经商,很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而且很容易破坏市场经济的平等基础。 发展民营经济,锻炼干部,都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达到,对于公务员经商这样的禁区,我们的各级政府,每位公务员都应当恪守这样的底线,真正做到依法治吏,依法治国。来源:人民网(责任编辑:郭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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