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省略的执法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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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3日08:33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
邓清波 6月25日湖南卫视《封面》节目中,有这样一个镜头:几个便衣警察冲进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将犯罪嫌疑人扭住按倒在地,然后,其中一个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说:“我们是公安局的。知道为什么抓你吗?” 见到这个场面,也许有的观众要惊叹公安“神兵天降”,“打了犯罪分子一个措手不及”,成功地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作为一名警察,我却感到不是滋味。因为我知道,镜头中的这几个公安在执行任务时,实际上已经涉嫌违反有关法律程序。按照规定,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应该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和目的,并出示有关证件。电视镜头中的这几个公安显然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在抓住犯罪嫌疑人之后才表明自己的身份,并且还反问犯罪嫌疑人“知道为什么抓你吗”。 诚然,在抓捕犯罪分子的时候,如果执法人员事先表明身份并说明目的,还要出示证件,可能耽误一定的时间,并可能使犯罪分子产生警觉而逃跑或者拒捕等,给抓捕工作带来困难。但是不是因此就可以省略那些必要的法律程序,置法规于不顾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作为执法者,必须严格执法,处处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可越雷池半步,这样才能够体现法律的威严,这是执法者的职责之所在,否则便是违法,也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而且,抓捕犯罪嫌疑人是一项具有相当风险性的行为,如果不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可能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首先,执法人员在实施抓捕的时候,如果没有事先表明身份、说明目的并出示证件,那么,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以不知道对方是执法人员为由,进行激烈的反抗,一旦这种反抗给执法者本人造成伤害,法律将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因为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辩称自己不知道对方是执法人员,自己的反抗纯粹是出于正当防卫。反过来,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反抗,执法人员为了制服犯罪嫌疑人,也可能相应地采取更为激烈的行为,而一旦这种行为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伤害,执法人员就可能有承担故意伤害罪的风险,因为他没有按法律要求表明自己的身份、目的并出示证件,在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就可能使人对他的“执法人员”这一身份和“执行公务”这一行为都产生质疑,严格说来,法律将不能够认可此事件过程中他的这种身份和行为,从而使执法人员本身的行为失去合法性,演变为另一性质的可能涉嫌触犯刑律的事件。 进一步来说,在抓捕罪犯时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还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被法院宣判之前,不得被认定为是犯罪者,而是一个需要接受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的公民,他的正当权益仍然应该得到尊重。规定执法人员应该在执法时事先表明身份、说明目的并出示证件,是为了让执法对象(即犯罪嫌疑人)能够自觉履行服从执法者执法行为的义务,避免他因为误会而作出反抗执法者的行为,导致事态的扩大和复杂化。更重要的是,这是为了体现法律“无罪推定”、“保护无辜公民不受刑法追究”的原则。在未经法院宣判为有罪之前,任何人不管有多大的犯罪嫌疑,都仍然有可能被宣布为无罪者,在法理上都应该首先被推定为无罪者,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不容侵犯。在未表明身份说明目的并出示证件、使犯罪嫌疑人确信执法人员的行为是执法行为之前,执法人员其实是无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抓捕的,否则便有可能涉嫌侵犯一个普通公民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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