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行证明与上书陈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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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3日10:1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观点提要 上书陈情直接面对司法当局,试图改变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品行证明只是对行为人过去品行操守的一种证明,它丝毫没有干预司法活动的意图。 现代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是法律的冰冷和缺乏弹性,才使得每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明确的预期,也才使社会里的每一个人都处在平等的环境中。 不健康的舆论环境和缺乏法律常识的呼声会对我们刚刚建立起来的司法体制形成不小的压力。 乔新生 浙江绍兴纺织专家徐建平杀人碎尸,一审被判处死刑。但有近200人上书为其求情。在求情者中,既有徐建平所在企业的职工,也有其至爱亲朋。面对这一情与法的碰撞,有些人认为,这是中国人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但也有一些人给予了充分的理解,他们认为这是公民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不禁使我想起一位著名华裔科学家面对美国西雅图法院的传唤时,美国一些经济学家的所作所为。当时这些经济学家联名发表了一封公开信,证明他们在与这位华裔科学家几十年的交往中,他品行端正,没有从事过欺诈行为。 一个是上书陈情,要求法院免除徐建平的死刑;一个是品行证明,证明科学家品行端正。从表面上看,两者的目的似乎相同,都是为了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刑罚。但从本质上分析,两者又有所不同。上书陈情直接面对司法当局,试图改变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品行证明只是对行为人过去品行操守的一种证明,它丝毫没有干预司法活动的意图。 面对杀妻碎尸这样凶残的犯罪行为,有人居然认为徐建平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这是没有法律常识的表现。从徐建平的行为过程来看,确实是一时激愤杀人,徐建平在打倒妻子后如果能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将发妻送往医院,其行为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但是,徐建平一不做,二不休,将发妻碎尸处理,其行为的恶性程度已经达到了刑法上所规定的严重情节,依照罪刑相当的原则,应该判处死刑。 从经济与社会层面来看,饶恕一个徐建平似乎不会对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相反地,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财富。许多上书陈情的人都以此为理由,要求免除徐建平的死刑。这种为了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而牺牲法律尊严的做法在我国并不陌生。但是,现代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没有法定或酌定免除死刑的情节,司法机关是不能够枉法裁判的。或许在一些人的眼里,法律是如此的冷酷无情,但正是法律的冰冷和缺乏弹性,才使得每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明确的预期,也才使整个社会里的每一个人都处在平等的环境中。司法机关对徐建平的屈从,就意味着对其他人的不公。如果司法机关对每一个杀人碎尸的被告人都重新甄别处理,那么法律最终会成为一个面团,被揉搓得不像样子。如果法律最终被证明是弹性的,那么每一个人就无法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准确的预期,整个社会就将陷入无秩序的混乱之中。 笔者不赞成上书陈情,尽管它是公民表达自己意愿的一种特殊渠道。因为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讲,如果陈情书中提供了法定减轻或从轻的情节,但法庭并没有进行合理的质证,而是直接予以采信,那么法官的行为就违反了诉讼法的规定。作为上书人,如果真正是为了搭救徐建平,不妨为其聘请好的律师,并通过律师将自己的意愿在正常的庭审程序中充分表达出来。上书陈情或许能争取社会的同情,但它丝毫不能也不应干预法院的司法活动。笔者对这种假借上书陈情,争取社会同情的做法表示忧虑。因为不健康的舆论环境和缺乏法律常识的呼声会对我们刚刚建立起来的司法体制形成不小的压力。 相比较而言,我更赞赏品行证明。因为品行证明是对行为人过去行为所作出的一种证明,它丝毫不影响法院对行为人涉嫌犯罪行为的审理和判决。而上书陈情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活动,对法官正常审理案件造成了不应有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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