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不得超时”为何成了新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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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03:38 中国青年报 | |
艾君 《羊城晚报》7月5日报道,广州市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的十条规定,其中有不少新的内容,比如明确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讯问内容应包括办案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无刑讯逼供的问题,并制作录音、录像备案”,同时规定“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作调离岗位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评先资格。 其实,关于审讯持续时间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早有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作为法律,司法机关本应严格遵守,为什么反而成了新闻呢? 与超期羁押一样,超时间审讯在司法实践中似乎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有时还作为“破案经验”津津乐道。我在网上搜索“连续审讯”,有关新闻连篇累牍。常见的雷同情节是:抓到犯罪嫌疑人,立即抽调强兵强将“连续审讯”,当然“连续”的时间各异,有几小时的,有十几二十多个小时的,也有一天两天的。还有更长时间的:在一起强奸案中,姚某被指控为凶手,一年后又无罪释放。事后调查,“公安承办人员对姚采取疲劳战术,白天夜晚连续审讯,6天6夜不让其睡觉”(4月16日《报刊文摘》)———6天6夜不让睡觉,铁人也会“认罪”。 按法律规定,如果超时间传唤、拘传,一般作为“变相拘禁”来处理。但我觉得,如果在超时间的审讯中,不允许受审的犯罪嫌疑人睡觉和休息,而让他们时刻保持高度注意力回答审讯者的提问,以致超过常人身体和精神的忍受限度,就应该属于涉嫌刑讯逼供。 目前,按照一般理解,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的标准是“是否造成了人员伤害”。如果审讯者殴打犯罪嫌疑人致伤(尤其是指法医学上所说的“轻微伤”以上的伤害),那是无可争议的“刑讯逼供”。问题是,如果审讯者不打不骂,不对其肉体进行直接伤害,而是对其精神造成痛苦,难道就合法吗? 我们的法律应该给刑讯逼供制定一个详细的标准,其中除了规定审讯时间的长短外,还要规定间隔多长时间必须让受审者休息。我们知道,别说是犯罪嫌疑人,即使是罪犯,只要没有被执行死刑,他的身体健康权都要受到法律保护。这种保护是全方面的,不能仅以肉体是否造成直接伤害为标准。再不要让类似广州检察院的这种规定成为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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