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与银行无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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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04:0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晓洁 通讯员建民)存在信用卡内的2000元钱不翼而飞,储户去银行查询却被告之钱已被人分2次从ATM机上取走。储户提出查看银行录像,可银行的录像已被销毁。储户遂以银行销毁追索存款的重要证据为由,状告银行进行索赔。 据储户刘女士诉称,今年1月17日,她在中华门工商银行存入4000元,加上余额100元,她存入工商银行牡丹卡里的总额是4100元。当天下午及1月30日,她分两次各提取了1000元。2月7日,当她再次去提钱时,发现卡上竟只有100元了。2000元钱无故“失踪”,她立即与银行交涉,银行提出可以查看录像查实取款人,但银行没有立即提供录像。3月10日,刘女士报了案,在水西门派出所民警的出面下,刘女士才看到部分录像,但其余录像内容已被销毁。刘女士认为,银行销毁她追索存款的重要证据,应负赔偿责任。她诉讼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2000元以及精神损失5000元。 庭审中,市工行城西支行辩称,刘女士取款都是在ATM机上进行的,取款人必须持有牡丹卡,并输入正确的密码才能取款成功,刘女士存款短少不是他们的责任。银行也没有法定义务对取款人进行录像,而银行的录像带一般只能保留一个月,要求法院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近日,建邺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是在大女儿的陪同下开的户,大女儿知道其私人密码,其后刘女士曾由大女儿、大女婿代为取款。法院认为,刘女士此举违反了储蓄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因此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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