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05:13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
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揭露、批评,抨击时弊,抑恶扬善。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机制保证之一,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公共权力正确使用、促进依法治国的有力措施。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一种实现形式,舆论监督的威力并不是来自新闻媒体本身,而是来自新闻背后所代表的民意。 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法治社会,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在规则的范围内构成一种紧张关系是十分正常的。正如“马德里原则”所承认的,“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和尊重个人权利(特别是少数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人的权利)之间的平衡是很难实现的。”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必然的侵犯性。因为司法腐败分子和司法不公较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不满,更容易成为舆论热点,同时也更容易使揭露和报道的媒体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在利益的驱动下,新闻媒体就可能损害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司法独立对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然也不应受新闻媒体的干涉;新闻媒体任何不适当的监督实际上就是对司法独立的损害,就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司法天然地不希望受到任何干涉,包括新闻媒体的干涉。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就成为既维护司法独立又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关键所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要“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司法尊严。对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等。为此,新闻媒体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庭审采访要遵守法庭纪律。正常的法庭秩序是公开审判的必要条件。1994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 干规定》均对新闻记者在法庭上的采访行为进行了规范,如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2)“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的报道。”对审判过程的报道要避免干扰审判过程中的舆论公正性十分重要,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更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以影响法院审判。“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新闻媒介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中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3)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内容要真实客观。报道事实与评论应分开,不要夹叙夹议,更不要过分渲染、夸大某一方面,切忌人为炒作或制造轰动效应。对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不应加入自己的主观倾向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做出猜测或推理性的报道。(4)对司法机关工作的报道,应该实事求是,在所掌握的真实事实的基础上下功夫,在深度上做文章,不能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威信。(5)不要采访审理案件的法官、检察官,确保其独立办案。 (作者单位:安徽广播电视职业技术学院)喻小龙
订阅新浪新闻冲浪 足不出户随时了解最新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