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行 需审慎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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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20:46 人民网 | |
人民网北京7月14日讯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某高校学生白某某利用网络辱骂他人而引发的侵犯名誉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原审原告人吴某获赔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02年10月19日,北京某高校学生吴某在sohu网校友录上发现同班同学白某某对其发表了大量侮辱人格的留言,语言龌龊,不堪入目。吴某气愤至极,在与白某某理论中双方发生争执。当晚,白某某再次在校友录上对吴某进行辱骂,并表明事件原因系吴某有意挑拨其与女友单某某感情,致使二人分手。不堪忍受巨大精神压力之下,吴某将白某某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校友录是同学间相互交流、沟通的载体,任何成员不得在此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等信息资料。白某某无故在搜狐网校友录上使用侮辱性语言对吴某进行辱骂,致使吴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给吴某的名誉造成损害,对此,白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白某某在班级内及搜狐网校友录上公开向吴某道歉并赔偿吴某精神抚慰金5000千元。 (阎晓明 冯松)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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