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物价员“半路打劫”失晚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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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06:05 大连晚报 | |
老物价员“半路打劫”失晚节本报记者 江宁 通讯员 刘影 本报讯今年56岁的原沙河口区物价检查所检查员石某晚节不保,利用物价检查权,在经手某住宅小区多收购房者购房款时,贪污应退还给消费者的公款6万元。在法院审理此案时,被告人石某认为自己所得的6万元并非公款,自己没有犯贪污罪,控辩两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告人石某日前被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法定上诉期限内,石某没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在判决已经生效。 石某原是沙河口区物价检查所检查员。2000年七八月间,某单位司机孙某找到石某,说自己的朋友王先生在某住宅小区购买的商品房,价格有些高,请石某帮忙处理一下。石某和同事冯某来到该住宅小区,以物价检查的名义,要求该住宅小区的开发商某房产有限公司提供有关商品房销售资料,对商品住宅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有部分商品住宅突破了上浮幅度,其中王先生提出异议的住宅超收62112元。石某要求开发商将多收住户的购房款退还给住户,同时对该房产有限公司进行了罚款。同年11月13日,石某收到了该房产有限公司的9万元转账支票,检查员冯某以区物价局名义写下收条,收条内容是“今收到某有限公司退还购房举报者超收违价款人民币9万元整。承办单位沙区物价局,承办人石某、冯某”。上面加盖了区物价局公章。以后,石某给该房产有限公司出具了金额分别为3.5万元、5.5万元两张内容为材料的发票。 石某将收到的9万元转账支票交给自己儿子,儿子将支票存入他自己为法人代表的某商贸公司账户。以后,石某从该商贸公司账户内提出了这些钱,将其中的3万元作为多收的房款当着孙某等人的面交退给了王先生,剩下的6万元石某占为己有。案发后,石某被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拘捕,赃款被司法机关追缴。 近期,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石某触犯了《刑法》有关贪污罪规定。石某辩称自己没有犯贪污罪,石某的辩护人进行了无罪辩护,理由是石某收取的某房产有限公司多收的房屋款属非职务行为,物价局没有为退给购房者的购房款保管的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查明了事实认为,被告人石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6万元,其行为侵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石某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并从违规单位领取了应退给消费者的购房款,该款应存入物价局账户返还给购房者。但是,石某却出具假发票入账,将款存入其儿子公司的账户并提出现金,除3万元付给消费者外,余款被其占有,该款应以公共财产论。法院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石某犯有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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