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万巨款异地支取银行无过错 历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储户诉讼请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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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06:45 济南日报 | |
本报讯备受关注的储户状告银行14万巨款被异地支取一案,近日在历城区法院一审终结。法院认为,银行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8日,历城区法院受理了苏某诉工商银行历城区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3月6日,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工商银行青州市支行为被告。苏某在诉状中声称,1998年2月23日,自己将人民币147300元存入历城区工行,并在存折上设定了密码。自己一直将存折保存在身边,没有动用过。2002年9月27日苏持存折取款时,得知存折上的146000元人民币已于1998年3月1日在异地支出,并支出了手续费730元。历城区工行工作人员以更换存折的名义,把原存折扣留,改换一份新存折,新存折上显示原告存款已被异地支取。苏先生认为,二被告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定义务,致使他人在不持有存折、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异地将自己的存款取出,被告负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赔偿责任,因此,理应对原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被告认为,自己严格履行了储蓄合同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审理中,被告提供了证人褚某出庭作证,褚某证实:自己与原告苏某相识多年,有业务往来,1998年2月苏某想在潍坊设立办事处,委托褚某为自己的一部新车挂潍坊牌照及办理相关手续,苏某在办公室交给褚某工行存折一本,并告知密码。褚某于2003年3月1日持存折在工行青州支行支取存款146000元,并支付手续费730元。取款同时,褚某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的96000元办理了转存手续。后因挂牌未成,上述款项均已归还原告。对此,被告还提供了经鉴定为褚某于当日写的取款和存款凭条各一张。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所作储蓄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和工行取款技术要求的答辩均属实。从证人褚某的证言及相关鉴定结论可以确定,本案诉争的存款系褚某凭存折及密码取出。对于原告诉称被告未认真审查取款人身份的问题,因原告办理的是活期储蓄存折,其存、取款须填写凭条,凭折、密码办理,没有审查取款人身份的特别约定,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也未对此作规定。由此,法院认为,两被告在办理原告存款异地支取业务中不存在过错,原告诉讼事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文杰 范延辉 马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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