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延长退休年龄 工龄不能连续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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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07:5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侯某系某单位工程师,2000年年满60周岁,本应退休。因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单位没有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而是继续聘请他担任工程师,并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03年5月,单位到劳动保障部门为侯某办理退休手续,并要求将2000年至2003年5月已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这段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按2003年的时间计发养老金。问:侯某的工龄应怎样计算?养老金应怎样计发? 答:关于延长退休工龄计算、养老金计发问题,有关政策规定:1.《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文件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就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规定: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有关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规定: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计发养老保险金。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缓退的,需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后,单位未及时申报的,其养老金从单位正式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统筹。根据以上规定:侯某2000年满60周岁,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单位应于2000年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延缓退休,并没有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2000年至2003年5月已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这段时间,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以其2000年达到国家规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这个时间计算养老保险金,其养老金应从单位正式为侯某申报退休的次月2003年6月起纳入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发放。李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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