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同意高薪“冲”掉社保 仲裁:这个协议不算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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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07:5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小赵是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应聘在某外商独资企业工作,总经理说:“你每月工资为8000元,除了工资之外,没有任何保险及福利待遇。”并拿出一份事先拟好的协议让小赵签字。小赵想:这家公司工资挺高,实在不愿错过,而且我还年轻,保险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于是在协议上签了字。12个月后,由于小赵与公司在工作问题产生分歧,被总经理炒了“鱿鱼”。小赵不服,提出劳动仲裁。 在审理过程中,小赵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公司当即拿出双方签订的协议,称小赵当初自愿放弃了投缴社会保险的权利,现在不能反悔。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达成的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该外资企业应为小赵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张勇 《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是保证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最大区别是前者具有强制性。小赵与公司签订的协议,表面上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这种协议当然是无效的。因此,该外资企业虽然向小赵付以高薪,但仍不能取代其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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