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颁布行政执法“十不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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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10:02 人民网 | |
人民网成都7月15日电记者郑德刚报道:为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解决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川省政府日前颁布了行政执法“十不准”的通告,并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十不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十不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后将视情况及时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将“十不准”的内容迅速传达到乡镇和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各市州、县要将十不准在当地媒体上宣传,并制作成公告,张贴在办公场所及公示栏;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十不准”。据悉,省政府将在今年内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行政执法“十不准”的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不准利用执法权力搞创收; 二、不准从事经营性活动; 三、不准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不准利用审批、执法职权向行政相对人索要钱物或报销费用; 五、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六、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 七、不准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八、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 九、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上述条款,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十不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来源:人民网(责任编辑:孙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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