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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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12:42 人民网 | |
人民网石家庄7月15日电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出台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并从7月起开始执行。按照《实施办法》,今后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办法》规定,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此外,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将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并实行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办法》提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排污费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所有收入直接缴入省级国库。原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排污费的企业(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外),自2004年1月1日起,交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排污者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提出复核申请的,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交纳排污费,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排污者应当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7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五联),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征收、使用排污费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冯志生孙英明 王曙汉)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孙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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