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施行 代理机构限定两种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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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15:3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7月14日电国家知识产权局消息,在《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实施一年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近出台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对涉及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调整和完善。新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将同日废止。 新办法实行后,今后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性质只能是合伙制专利事务所或有限责任制的专利代理公司,其他组成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将不再审批。 新办法还增设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和股东,必须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和2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执业经历;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要求有3名以上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且符合办所人员的其他条件等内容。 据新华社报道,现行《专利代理条例》是国务院于1991年制定并颁布的。随着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专利代理行业在这十几年中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该条例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较为明显。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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