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定: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十不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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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18:44 人民网 | |
人民网银川7月15日电 记者周志忠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日前制定并颁发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十不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准擅立项目、擅提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任何市、县(区)均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不准在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用书目录之外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或向学生硬性摊派教学复习辅导资料、知识读本和各类书刊。 三、不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教师向学生推荐和推销商品,包括教具、作业本、教辅资料、校服以及其他办公用品和教学用品。 四、不准乱开收据。学校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收取学杂费、代收费等费用。代收费项目要按规定向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五、不准突破公办高中“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坚决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 六、不准小学、初中利用节假日举办文化补习班,并收取费用。各类教改实验班的举办,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七、不准以任何形式强制收费。学生寄宿、搭餐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农村学校不准以勤工俭学的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严禁采取任何形式强制学生在学校内消费。学校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 八、不准学校以任何理由在每学期中间违规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应按自治区规定标准在春秋两季开学时实行一次性收费。 九、不准各地方各部门以任何名义对中小学校搞各种摊派、搭车收费和有偿服务。 十、不准学校把收费与学生报名、领书和上学挂钩,与教师的工资、福利、评先评优和晋升职称挂钩。 为将“十不准”落到实处,有效遏制中小学乱收费现象,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纪检委、监察厅联合出台了《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该规定共十六条,对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的,以“赞助”、“补课”等名义要求学生、家长交费的,以及违反规定向中小学分配收费任务和收费指标或搭车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都将依据处分规定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来源:人民网(责任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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