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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安乐死”,消极放弃生命?(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00:28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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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安乐死第一人之子请求安乐死 被拒后放弃治疗

  17年前他曾背负杀母罪名两次被关终不言悔17年后重病的他申请让自己以同样方式离世胃癌晚期的王明成称,只想选择有意义的死

  陕西省汉中人王明成患胃癌已到晚期,在痛苦难忍的情况下,他向医院提出了“安乐死”的申请,因为王明成在17年前为母亲夏素文实行了“安乐死”,被公安机关逮捕,被称为我国首例“安乐死”案,因此这次“安乐死”的请求又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近日,在住院治疗了半年之后,王明成提出出院回家,他说,这样做实际上就是放弃了治疗。

  评说链接:

  (网友:单士兵)

  我觉得,“安乐死”缺乏死亡的道德正确性,是一种消极的生命价值观的反映。

  首先,“安乐死”不符合“全人关怀”精神。提倡“安乐死”的人从一开始就会陷于一种误区,那就是将“安乐死”当作消除痛苦的死亡过程中的最佳或唯一办法。实际上,末期病人的痛苦有多种原因,既有来自生理本身的,更有来自于心理、心灵以及其它社会因素的原因。就以王明成为例,他提出“安乐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想再让妻子受累”。所以,从消除末期病人的痛苦,应该从全方位、多角度出发,实施“全人关怀”。医疗人员既要加强对末期病人生理疼痛的控制,更要针对末期病人因非肉体的原因,实施“宁养服务”。比如,针对病人的孤单、受遗弃、被亲人视为负担等心理,加强辅导,化解他们的抑郁。一些医疗经验显示,舒缓痛楚的照顾以及宁养有服务,能使大部分“求死”病人都会回心转意,不再接受“安乐死”。死亡过程是人生的一部分,那些认为不应把医疗资源“浪费在快死的人身上”,而主张用“安乐死”来硬性消除人死亡过程,实际上是对人的生命权最大的不尊重,是缺乏人性化关怀的表现。

  其次,“安乐死”是对人的“道德生命”不尊重的表现。我们知道,选择“安乐死”的对象多是那些很难治愈的顽疾患者,这些人的肉体生命质量正因为疾病的痛苦在不断的降低,可是,我们并不由此就否定他们的“道德生命”质量。“安乐死”是一个没有苦难或痛苦的死亡过程,它解决了人的“痛苦死”的问题,也解决了人的“痛苦生”的问题。这里存在一个误区,就是人的“肉体生命质量”并不能等同于人的“道德生命质量”,那些处于“痛苦生”中的人,其“道德生命质量”并一定会随着“肉体生命质量”的降低而降低。历史和现实中,都出现许多残障人士最终成为道德巨人的事例。一个文明的社会,更应该着眼于提高人们的“道德生命”。而且,每个人都是有能力也有义务去提升自己的道德生命的。所以,“安乐死”是对人的“道德生命质量”缺乏正确认知的表现。

  再次,“安乐死”并不等同于“尊严死”。许多持“安乐死”观点的人认为,那些末期病人在病魔百般戏弄下,已失去了做人的尊严和自由,生命等同于在经受着一次刑罚。对此,我也不能苟同。我觉得,所谓的“有尊严的死”范畴应该是指那些个体生命因为外在及敌对的力量的侵袭下,选择一种“舍生避辱”生命形态。而对于那些选择“安乐死”的人,他们所谓“尊严伤害”并不是来自于外在敌人,而是由于自身体健康状况的原因产生的。因此,这并不符合真正的“尊严死”的生死价值观。

  (网友:文志传)

  我读王明成这条消息的时候,心里感到非常难受。他现在只能痛苦地接受病魔折磨,然而他难道非得被病魔折磨,在无限的痛苦中带着无限的遗憾离开人间吗?这难道是一种正确的道德?是“积极的生命价值观”吗?

  生存权是人权的基本内涵之一。尊重人权,理当尊重人的生命。但是,生命既然属于个人,个人就不但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而且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当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什么样的死亡方式,应该立法。可惜,我国在这方面至今依然存在法律空白。今年举行的“两会”上,部分人大代表建议,不应拒绝“安乐死”这种符合人道主义的“放弃生命”。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在本届人大会议上,受中国另一位医学界重量级人物胡亚美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引起了代表、委员的关注,我以为是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如果不正视这个问题,我们将不可能减少绝症或者的自杀率,——我们愿意看到吗?

  不错,生命确实是最宝贵的。但是生命既有健康的,也有不健康的;有可以医治的,也有无法医治的。马克思逝世第二天,恩格斯在一封信中写道:“医术或许还能保证他勉强拖几年,无能为力地活着……这样活着,对他来说,比安然地死去还要痛苦一千倍。”“这是我们的马克思绝不能忍受的。”显然,生存并非无条件地比死亡更有价值。不少人生前遗嘱明确表示:宁肯尊严地死去而不愿丧失尊严地痛苦活着。在病人确实无法医治又面临极端痛苦的情况下,尊重病人的这一愿望,我以为正是人道精神。试想想,让垂危病人无可奈何地自杀,与安乐死相比,哪一个人道?

  是否人道,决定着是否立法。我以为是否真人道,要看是否尊重个人的意愿。《人权宣言》讲尊重个人生存发展的权利,针对性很强,虽未涉及“死亡方式”权,但依照宣言精神推断,允许选择死亡方式,我以为乃题中应有之义,否则还谈什么尊重人权?如果不准安乐死,只能痛苦地受疾病折磨而死,能说是人道主义吗?能说彻底地尊重了人的权利吗?我不止一次看到绝症患者痛苦万分以至痛不欲生的情景,也曾听人说起与其自己如此受煎熬又牵累亲属朋友,还不如尽快结束自己的生命。怎么结束呢?法律未准许安乐死,就只有残酷地自杀了。这种死法尽管没人逼迫,甚至早就有防范措施,然而能说不残忍吗?能说人道吗?

  (朱忠保)

  前不久全国高教自学考试,有一场护理伦理学考试,最后一道题目的大意是:有一位甲状腺癌症患者,3年前施行过一次切除手术,第二发作,又进行切除手术,第三次发作后,患者神志非常清醒,只因呼吸困难而非常痛苦,患者要求施行主动安乐死,并立下遗嘱。经过专家会诊,癌症已到晚期,不宜再施行第三次切除手术,只有个别专家认为如果家属同意,可以进行第三次切除手术,搏一搏,但风险非常大。以下有四个备选答案:A是进行紧急手术;B是被动安乐死;C是主动安乐死;D是患者病情自然转归。我对参加这次考试的30位考生进行了调查,有53%的考生选择了C主动安乐死,25%的考生选择了B被动安乐死,选择答案A和D的考生各占余下的一半。也就是说,选择安乐死的考生占到近八成,即大多数人赞成施行安乐死。

  参加考试的考生都是在医院工作的护士。我问选择被动安乐死的考生,为什么如此选择?他们说,安乐死可以大大减轻患者的痛苦,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为安乐死立法,如果主动施行安乐死,就是违法行为。但是被动施行安乐死,也就是让病人自然死亡,任凭患者痛苦不堪,不予救治,令人于心不忍,也是一种不人道的行为和观点。选择主动安乐死的考生认为,主动安乐死可以大大减轻患者痛苦,因为患者自己要求施行安乐死,家属和医院只不过是帮助患者解除痛苦,而不是剥夺患者的生命。但是,目前我国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论是谁,对患者施行安乐死,都是一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要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考生作这样的选择,也是不合法律的。但是我想,他们作这样的选择,一定有他们的道理。

  因为,他们都是在职护士,整天与患者打交道,对患者的病情与痛苦比较了解,特别能够理解患者因疾病折磨而痛苦不堪的处境。谁愿意去死呢?如果不是疾病折磨,令患者非常痛苦,没有人会选择死亡。因此,面对患者的痛苦,我们应该理解他为什么选择安乐死。既然患者自己选择安乐死,而他人却不能帮助患者施行安乐死,也就是说不能有效帮助患者解除痛苦,是不人道的。因此,亟盼有关部门为安乐死立法,以解决患者的痛苦和医院、家属的两难处境。欧美有些国家已经为安乐死立法,我们何不借鉴呢?

  编辑留言:

  安乐死问题因王明成之举再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个人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选择“安乐死”是消极的、对生命本身不负责的行为?该不该给“安乐死”立法?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或来信寄至观点频道信箱。来源:人民网(责任编辑:臧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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