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部门27万 “讨债”延续27年 公诉机关认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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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03:59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一桩奇特的挪用公款案,14日在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一经营部销售员从经营部“挪用”27万元后挥霍一空,经营部经理却继续使用该业务员,采取每年扣除其奖金1万的办法让他“讨债”。 被告人刘鸿,重庆塑料一厂一经营部业务销售员。公诉机关指控:从1996年到1998年,刘利用销售员身份,挪用经营部由自己掌管的流动资金27.7万,用于赌博、炒股。 经营部经理陈某提供书证称,经营部是陈从重庆第一塑料厂承包过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刘鸿挪用的流动资金属于经营部。陈还称,如果硬性要求刘鸿偿还挪用的27万,刘肯定无力偿还;加上刘是难得的业务骨干,经营部不愿失去他。因此,陈决定:继续留用刘,只每年扣其1万元奖金,连续扣27年作为赔偿。 公诉机关认为,27万元属于重庆塑料一厂而非经营部,刘鸿构成挪用公款罪。 刘的辩护人君知奇律师事物所律师余华宾辩解:27万不属单位公款,刘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仅属侵犯个人财产。 据悉,此案还将开庭审理。 (记者 陈能雄 实习生 赵波)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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