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痛击“飞车夺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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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05:46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3个月时间,骑乘摩托车先后8次抢夺他人财物价值1万多元,屡屡得手的贺世华、李光德没想到会有“失手”的一天———昨(15)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一纸判决击碎了他们的“飞车夺包”梦: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7年和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发财梦断的还有贺的5名“同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组织部分基层法院在成都中院审判法庭对一批利用行驶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劫夺他人财物的刑事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此举在彰显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飞车夺包”犯罪决心的同时,透露出另一个信息: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犯罪呈上升趋势。 成都中院的一项专题调查显示,2002年1月至2003年3月,成都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行抢”刑事案件53件121人。53件案件具有诸多共性:罪犯多为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且年纪轻,文化程度偏低;侵害对象以女性为主;被劫夺财物大多为具有一定价值的、与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个人用品,如提包、手机等;主要手段为携带械具或凶器流窜作案;以共同犯罪为基本表现形式。两人共同犯罪的均为一人骑车,另一人坐在后座上,当接近被害人时,骑车人放慢车速,由后座上的人实施劫夺行为;三人共同犯罪的则由一人事先与被害人搭话,以分散被害人注意力,另两人再骑车劫夺被害人财物,或者两人劫夺财物后,在逃离途中将财物转移给另一人。 为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成都市公、检、法三家召开联席会议,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并达成共识,形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纪要》对该类犯罪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范围、犯罪行为性质和犯罪状态的认定以及侦查预审阶段的调查取证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统一,原则是从重从快。 《纪要》明确“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行抢”案件中的“机动车辆”主要指汽车、摩托车等;对利用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行抢的案件可参照《纪要》执行。 在犯罪行为的定性上,《纪要》对以抢劫罪论处的情况加以明确和细化。利用交通工具撞击被害人并劫取财物的;利用交通工具逼迫被害人并劫取财物的;利用交通工具行抢时,因被害人不放手,与被害人发生拉扯,强行夺取财物的;利用交通工具行抢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已经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造成被害人受伤,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均以抢劫罪论处。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行抢;随身携带足以对人身造成伤害的非管制器械且用于实施犯罪目的的行为,仍以抢劫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纪要》规定,为行抢而携带凶器,无论凶器是否显示或使用,均应按抢劫罪论处。 此外,按照《纪要》的精神,只要犯罪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的,不论控制时间长短,都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即使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后被现场挡获或在逃离过程中被挡获,或者在被追捕过程中扔掉所抢财物的,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刘建敏贾轲本报记者钟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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