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问责制”砥砺官员责任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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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08:50 南方都市报 | |
观察家 本报13日、15日连续报道了有关部门对云浮非法传销案、博罗“三乱”违纪事件以及汕头市潮阳区制售假烟案的处理结果。其中,云浮工商局经检科科长以及云城区工商所所长被撤职,博罗园洲城监中队长刘淦东被开除,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分管打假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连武明和贵屿镇派出所所长陈松坚被就地免职。各级政府部门对行政违法、不作为案件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迅速作出严肃处理之举,尤其令人注目。 我们注意到,云浮非法传销案在7月7日被《焦点访谈》曝光,至12日全省召开进一步打击非法传销现场会并宣布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仅6天时间;博罗“三乱”事件发生在11日晚间,而相关部门次日便对刘淦东作出处理决定;而对汕头制假事件的负有领导责任的当事人的处理,则是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联合开展打假行动的当天下午。这样迅速地对责任官员作出处理决定,是不多见的,它首先无疑说明了相关部门雷厉风行的作风,但更重要的是,我们从这连续三起事件中感到了一股扑面而来的、疾速清新的“官员问责”新风。 “官员问责”在SARS之后,成为我国推动政治文明进程的一个显著标志。按照以往惯例,一般都是官员本人直接犯有重大错误,才会被免职。真正因为工作不力或者责权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而被免职的很少,而更多的是出于“动机论”,即过于强调官员个人的主观动机,而不论其工作成效,缺乏一种权力与责任对等的意识。 权责对等正是“官员问责”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它认为官员在接受权力的同时,也就接过了责任。不肯或未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则其便没有资格或不必再持有权力。与“动机论”更加强调领导者的动机不同,“问责制”更加强调的是工作的效果。 从权力的运行来看,权力天然具有私人性和膨胀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就可能出现权力向私人化过渡,并且膨胀异化的结果。我国政府官员经过授权拥有公共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并负有责任,说明官员的责任对象是人民群众,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官员权责对等的原则。但是,由于受到“动机论”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未能很好地体现这种对等原则,另外,有时即便是对责任官员做出了处理,也通常是久拖不决,甚至到最后不了了之,这就在客观上使一些领导干部或行政执法人员养成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作为的工作作风,更有甚者,造成了一些人滥用权力、乱作为的事情发生。 只有建立起“官员问责”制度,用与其权力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或承担机制以及各种监督手段加以督促,才能使官员树立起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SARS时期的两名高官被免职使“官员问责”制走上前台,而广东省最近接连三起对相关责任人的迅速处理,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这种“官员问责”做法的禀承。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官员问责”制度还未真正成熟。比如有学者说,“问责制”首先是“问”,这涉及谁来问,问谁,问责制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等等,这都尚待明确。其次是“责”,就是要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也有必要进行细化。这就需要落实一个“制”字,即把所有这些法制化、制度化。 本报评论员 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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