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费:患者难以承受之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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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08:50 南方都市报 | |
议论风生 近日,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和卫生厅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试行)作出正式批复,规定市、地级首次鉴定费用为每例2200元。 (《中国青年报》7月14日)。 实际上,自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去年9月份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都相继制定了新的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无一例外的各地制定的新标准较之旧标准都有较大幅度提高。比如广东省制定的收费标准为省级医学会鉴定费4000元/例,地市级3000元/例,而旧标准仅为省级每例1800元,市级每例1200元。 鉴定一起医疗事故的成本到底有多高,三四千元的鉴定费能否使整个鉴定工作正常运转,笔者不甚明了,但可以肯定的是,几千元的收费对于很多患者都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尤其是那些来自落后农村地区的患者,他们全家的年收入可能也不足三四千元,之前的治疗已让他们不堪重负,甚至负债累累,如今再让他们拿出这么多钱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 当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也就是说,几千元的鉴定费并不一定由患者支付。但是,在鉴定结果出来以前,患者提出鉴定请求的同时,就意味着他已经承担了一定的风险,鉴定费越高,患者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同时应该看到,不同类型的医疗事故鉴定,其鉴定成本是不相同的,收费标准也应该有所不同,而目前各地制定的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却没有就此做出区分,而只是依据实施鉴定的医学会的层次(省、市、县级)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国家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初衷,是鼓励患者勇敢地向医院提出质疑,并通过这种质疑来规范医疗市场,维护患者权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降低了医疗诉讼的“门槛”,受到了社会舆论的极大好评,老百姓也寄望甚高。然而各地对医疗事故鉴定费的调整,实际上又将这道“门槛”重新加高了,这自然会让老百姓感到失望。笔者认为,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收取,要尽可能地考虑普通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医疗事故鉴定事关千千万万患者的切身利益,切不可让它变成普通患者难以承受的“高消费”。 李容洋(上海 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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