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租客留下债务业主切记收取押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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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14:4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李先生找中介公司要将中山八路一套房屋出租,带家私电器月租价1500元/月。中介行很快为李先生介绍了任职物流公司的周先生,双方谈妥租赁条件后,在签约时,租客周先生向业主表示:因自己租房不慎被无良业主骗了,只能支付首月租金,3个月后再补交租房押金。业主很同情周先生的不幸遭遇,又觉得与他谈得投机,便同意入住后再补也不迟。 业主心软免收押金 中介销售代表见状便急忙提醒业主李先生:“最好还是收齐押金再交钥匙,以免造成损失。”但李先生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又不是卖房,而且客人已交了一个月的租金,没有什么好担心的。在签约后一周内,李先生把房屋交给了周先生使用。3个月过去了,租客并没有再交租房押金,业主却认为他每月都能依时交租,而且双方已相当熟悉,再向客人追讨押金又难以启齿,便没有再追讨了。 租客欠费搬空家具 6个月后,李先生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到银行收取租金,却发现租客并未有交租。李先生便马上打电话去问,谁料租客周先生的手机已暂停使用,而出租物业的电话更被告知欠费。这时,李先生立刻跑去出租房里,一看房子里的家具电器已被搬走了,再查询电信局及管理处,原来租客在租赁期间欠交管理费、煤气费及长途话费共5700多元。 其实,在房屋出租过程中,多数业主在房屋出租前都会收取一定的押金,以确保财产的完整性及避免租客在租房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不会转嫁给业主。业主李先生就因为押金问题而造成了损失。 合富置业有关人士认为:在出租物业时,业主应该按照租赁合约的条款或中介公司的提示,向客人收取一定的租房押金,以便将风险减至最低。如提供较贵重的物品或国外长途电话的房屋,业主更应在收取相应的押金后方可将房屋交付给客人使用。(侠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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