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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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0:27 人民网 | |
前两天,《中国青年报》一篇题为《敢于应诉也是政绩》的时评文章和《南方都市报》一篇题为《行政诉讼案应体现“官”“民”平等》的评论员文章,分别就“民告官”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展开论述。一篇的结论是“敢于应诉、积极应诉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有错承认、知错即改,本身就是一种政绩。”另一篇的论据是“设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强化行政首长的法制观念,增强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自觉性的重要途径,是改善行政执法行为,理顺政府与群众关系的必然要求。” 起初,对这两篇时评笔者也认为立论鲜明、观点突出、论据充分。然而,看到日前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如果成为被告,根据具体情况,行政首长或者必须出庭,或者有选择性出庭消息(见《工人日报》7月9日报道),才又对行政首长出庭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因为深圳市以规范性文件对行政首长是否出庭应诉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内尚属首次,该项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约束。 长期以来,人们的思维总是锁定在对事物表层的思考,并没有通过现象看本质。就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来讲,众多的时评是就事论事,对行政首长出庭只是停留在应该出庭的泛泛而谈上,没有看到行政首长出庭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必然趋势,而出庭的前提,必须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因为我们依法治国的目的,就是要加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从而剔除以行政权力干扰法制公平环境的违法现象。 从表面上看,各地出现的“民告官”的官司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成为报纸上的一条条新闻,我以为,这本不该成为新闻。我国《行政诉讼法》已颁布实施13年,“民告官”的官司屡见不鲜,然而,据有关统计,在这些官司中,行政长官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还不到千分之一。看来,行政首长出庭的新闻之所以能够成立,首先是传统文化心理积淀的必然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封建意识的自然延续。自古以来,官是父母官,哪有长官接受审问的。但无情的事实表明,“大夫”就是大夫,“庶人”就是庶人,一些为官从政者根本不想与“庶人”平起平坐,老百姓更不敢奢望在法律面前与“大夫”平等。许多“民告官”案中经常出现的“缺席审判”,让法官尴尬,让法庭降低了尊严,不就是例证吗? 行政首长为什么不能“亲自出庭”?透视其中,我们不难看出封建等级观念在作祟。如今,这种等级观念在一些官员及其“身边人”的头脑中仍根深蒂固,以往司法人员在“民告官”的案件中,常遇到这样的现象,当找到“某长”时,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你是什么级别?谁派你来的?”可见这些官员并没有把自己摆在案件当事人的位置上思考问题,却把级别和背景看得特别重要。不仅如此,某些司法人员的等级观念也毫不逊色。 虽然,从一定意义上讲,“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矫正了许多人对“法”与“官”的错位认识。但从法理上分析,行政长官亲自出庭应诉应该是一个不言而喻的原则,是法律所要求的责任。而百姓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特殊关系更决定了行政长官“亲自”出庭的必要,可以说,“领导”频频坐上被告席,换来的是政府威信的大幅度提高。因此,只有不断的完善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才能使那些少数公民掌握的公共权力不发生异变,才能减少行政诉讼中“缺席审判”的尴尬和增强政府官员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严肃的讲,加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也是肃清吏治的一条有效路径。 目前,国家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其关键取决于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能不能带头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司法监督,以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来规范行政首长参与行政诉讼,才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同时应认识到,行政首长出庭参与诉讼是法制政府、责任政府应尽的义务。所以,笔者认为,深圳在规范“缺席审判”,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制度中,加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倾听百姓的呼声,用以指导今后的各项行政工作的“有作为”政府形象,是人民政府应有的姿态,这也是赢得人民信任的一条很好途径。来源:人民网(责任编辑:李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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