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准串通定价操纵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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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3:53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本报讯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相互串通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近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严禁5类价格垄断行为。此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被明令禁止的价格垄断行为是:其一,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不得通过限制产量或供应量操纵价格;不得在招投标、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其二,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其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其四,不得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其五,不得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规定》同时强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不得对市场调节价进行非法干预。 (本报记者孙琳实习生唐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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