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对提前还贷喊停?(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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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4:57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但是不久的将来,当您有提前还贷的打算时,恐怕需要精打细算一番了,因为“提前还贷”和“贷款到期不还”,这两种行为都将被银行视为“违约”行为,违约者必须向银行支付违约金。据了解,上海市工、农、中、建、交等8家银行已逐步对住房贷款中提前还贷的“违约”行为作出“惩罚”,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法律人士分析说,如果贷款合同中有可提前还款的约定,银行就必须接受提前还款。倘若合同中没有规定,银行则可以不执行。根据《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除外。 银行资深人士认为,对提前还款者收取违约金无可厚非,提前还款影响到银行的整体利益。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间赚取利差是中资银行目前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之一,居民一旦大规模地提前还款势必造成该两项业务间严重失衡,银行将因此面临巨大风险。 此外,提前还款也影响银行的整体收益,一旦还款客户增多,就会出现资金闲置的情况。根据现有《合同法》规定,银行完全有理由和贷款居民重新签订提前还款约定。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居民提前还款确实给银行带来诸多不便。撰稿陈乃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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