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银行政策界定“提前还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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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4:57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中行青岛市分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资金来源,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部分或全部还款申请,贷款人可根据情况按提前还款金额和贷款利率收取贷款人1-2个月的贷款利息作为违约金。”通常情况下,一年之内提前还款的,将收取提前还款总金额的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一年以后提前还款,目前暂不收取违约金。 工行青岛市分行:目前使用的合同中没有此约定,但若市场有此变化,会针对市场调整相关政策。 农行青岛市分行:目前房贷合同及具体业务中都没有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规定,但随着提前还贷业务的增多,银行工作量的加大,下一步有收取的打算。具体情况还要看银行业内的政策变化,更重要的是以人民银行的政策为指导。 市商业银行:目前,商业银行对于个人住房提前还贷,暂不收取违约金;对于网点房提前还贷,一年之内提前还贷的,将收取未还本金的3%作为违约金,一年以后提前还贷,收取未还本金的1%作为违约金。 建行青岛市分行:目前房贷合同及具体业务中都没有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规定,今后是否会收取,要看其它银行的动作;若要收取,也需通过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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