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出事故 政府受“牵连”《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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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7:05 济南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市煤炭部门获悉,《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已于本月正式施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规定》中详细指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一、超设计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二、受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三、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四、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岩柱的;五、煤矿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保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规定》对各相关单位、部门,尤其是政府部门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定出了“框框”。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乡(镇)人民政府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纵容包庇所属小煤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管理部门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处分。 (本报记者 张峰 实习生 王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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