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购房款买来一张“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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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7:43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
邵阳县张立奇、张飞艳近日来信反映:他们购买了秦宗和在该县塘渡口镇河西街一房产,已依约交清所有购房款,并将该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后秦宗和反悔,但法院数次裁决都认为此次购房行为合法有效,可是,7年多来,秦宗和一家却一直占用此房产,法院的判决成了一纸空文。 据来信介绍,此次房产交易是于1995年9月26日发生的。当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商定:秦宗和将自有房产一栋面积为285.5平方米的三层楼房作价128880元出售给张立奇、张飞艳,同时出售的还有房屋内外的所有水、电照明设备。1995年10月4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张立奇、张飞艳按合同约定向卖主陆续交付了房款10万元。但在交付余款28880元时,秦宗和却拒不接受。买主只得将此款以秦宗和妻子谭开瑛的户头存入邵阳县工商银行。 交清购房款后,张立奇等要求秦宗和交房,但被拒绝。 1996年1月,张立奇、张飞艳向邵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秦宗和依约交出房产。1996年9月,该院判决张与秦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归张立奇、张飞艳所有。秦不服,于同年10月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提起上诉。12月17日,该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判决书下达后,张立奇等于1997年1月在邵阳县法院办理了申请执行的手续。不久,秦请求邵阳县检察院就此案进行抗诉,但被该院驳回。于是,邵阳县法院与县人大常委会、县政法委、县公安局研究了执行方案,决定于11月底强制执行。其间,秦向“中院”审判监督庭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该庭在11月中旬电话通知邵阳县法院“暂缓执行”。1998年,张立奇等数十次到“中院”催办此案,但没有结果。时间过去了16个月,直到1999年3月,“中院”审判监督庭才下达“驳回再审”的通知书。 接此通知,邵阳县法院于1999年5月13日发出执行公告,张贴在张立奇所购房产的门口,但5月14日,“中院”执行庭却电告邵阳县法院“该案暂缓执行”。张立奇等又多方反映,2000年4月27日,“中院”终于下达了通知书,驳回秦宗和家人的再审要求。张立奇等接到通知后,多次催请邵阳县法院执行,但该院执行了两年半仍无结果。2001年4月,该院根据执行困难的实情,只好请邵阳市“中院”执行。“中院”执行庭又委托新邵县法院执行,但新邵县法院也无法执行,只好又把执行之事推回了“中院”。之后,张立奇等数十次催法院执行,但至今仍然没有结果。 据来信介绍,秦宗和曾任邵阳县公安局副局长,他家的一些亲戚朋友在邵阳市、邵阳县都有一定势力。现在,秦宗和一家已搬至新建的房屋居住,却仍强行占用张立奇等所购房产,并出租给别人使用,自己心安理得地收取租金。而购房者却无房居住,只得向他人租房。 7月13日,在张立奇、张飞艳等所购房产之处,记者确实看到租赁此房一楼门面用于修车的人正在营业。本报记者 袁锡卿 实习生 陈志 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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