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恶”背后的法律缺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8:48 南方都市报 | |
视点·再评“七旬翁上访遭毒打失踪”事件 “七旬翁上访遭毒打”事件有了后续,陕西省兴平市政府办主任被停职,另外的一些当事人也受到党纪、政纪处分(7月16日《华商报》)。 令人揪心的是,雷长锁“失踪”已经四天了,他的生命安全在此期间如何得到保障?甚至,我还想问一个难以启齿的问题:他还在人世吗?现在,这一切都无从得到答案。 当我愤怒地谴责那些保安毫无人性殴打老人的行径、那些“领导”对他人生命漠然置之的心态时,我还想呵问这样一个问题:人性的善靠什么保障?恶又靠什么来遏制? 弗兰西斯·培根在《论善恶的特征》中认为:人性中的恶固然可恨,但如果这种恶不受任何制约那么就更加可怕了。人类为什么要创设法律?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产生,是人性导致人类行为有善有恶的必然结果。法的价值在防止每个人人性的畸形恶变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预备违法犯罪,甚至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也许因想到法律规定或者法律制裁而中止违法犯罪。在违法犯罪发生了的时候,法通过法律条规的适用而使各种违法犯罪受到法的制裁。法的价值不仅发挥在违法犯罪者本人人性的矫正上,而且也使其他人的人性变化受到警示,或坚守善良之本性,或放弃其恶念而修正其人性。 兴平市政府的“善后处理”则让我疑惑,政府办主任、信访局局长、保卫科科长被停职,这属于行政处分范畴,可是,他们对此事件难道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雷长锁老人被保安毒打昏迷、八小时无人问津、肉体和精神饱受摧残时,这些相关负责人坐视不管,并且导致了雷长锁最终“失踪”。他们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他们连起码的维护一位垂垂老人生命的意识都没有;而那些所谓的“黑保安”之所以能够在市政府长期存在,可以任意行使打人的权力而无所顾忌,这又是这些相关领导对法律漠视乃至知法犯法的集中体现。当地政府在事后处理中也把法律给搁置了,法律扬善惩恶的供效无从发挥,这也正是培根所担心的:人性之恶缺少了法律的制约,其伤害是双重的:法的三大要素权威性、民主性、正义性都受到伤害。法无权威性,法就只能是束之高阁的贡品,其结果是只有法治之名而无法治之实;法无民主性,法就不能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无正义性,“法治”即会变为恶法统治,也许“政府保安打人”、“镇干部灌老农粪”之类的恶性事件还会不断重演。 我希望:当地政府有责任为雷长锁老人的最终去向给一个说法,同时,在对于实践“肇事者”的事后处理过程中,法律不能缺位。 窦兆勇(四川 法官)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