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没给票 丢了也要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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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10:3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河源讯(记者秦仲阳通讯员梅连) 消费者在酒店停车场丢失摩托车,在停车场未给票据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否得到赔偿?昨日,河源消费者谢全建接到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法院判令被告某酒店赔偿其损失3493元。 事实 到酒店开会摩托失窃 据谢全建诉称,去年7月3日至5日,他前往某酒店参加在该酒店召开的全省乡镇企业工作联系点座谈会。5日早上,谢骑摩托车来到某酒店,将车停放在有保安员看守的酒店西大门旁的停车场内。 当日下午,谢返回酒店取车时,摩托车却不翼而飞了,现场也不见保安员的影子。谢于是跑进酒店大堂找保安员,发现保安员正在叹空调。保安员听说车子丢了,叫谢上楼找酒店负责人,该负责人马上报警。 据谢全建称,摩托车丢失后,他曾多次找某酒店有关人员协商解决此事,但对方多方推搪,谢于是投诉到市消委会。消委会受理该投诉后,积极协调,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谢全建于是决定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讨一个说法,于去年8月26日将某酒店告上源城区人民法院。 争议 是否形成保管关系 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该酒店开具的车辆保管票据等物,不能证实其摩托车是在该酒店停车场丢失。原告没有由该酒店出具的保管卡或保管单据,双方没有形成车辆保管的合同关系,故对原告的车辆丢失不负任何责任。 原告则认为,虽然被告没有直接收取车辆保管费,但承办会议的市乡镇企业局在被告处消费了1.7万多元;被告的停车场是专为前来消费的顾客而设置的,原告到此消费,接受服务,被告有责任为其保管车辆;市乡镇企业局在被告处消费的1.7万多元中,包含了保管(看管)摩托车的费用,保管合同在消费者停放车辆并缴付服务费时,合同关系就成立了。 原告还认为,被告有过错,保安员失职。原告说,他的摩托车是上了保险锁的,假如保安员在场看护,完全可以避免车辆失窃;保安员擅离职守,使得盗贼有机可乘,而被告有保护顾客财产安全的服务承诺,保安员的失职实际上违反了被告对外的服务承诺,也没有履行与顾客形成的消费合同(保管合同)义务。 判决 酒店赔偿摩托车款 法院确认,原告谢全建驾驶摩托车到某酒店参加全省乡镇企业工作联系点座谈会并在该酒店消费,原告提供有发票及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证实,由此可以认定双方的保管合同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某酒店作为经营饮食服务单位,应当确保消费者车辆保管的安全,对原告该摩托车的丢失应负责任,故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该酒店赔偿原告谢全建丢失的摩托车的损失。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 第23条: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为招揽其主营业场所的生意,而给顾客提供车辆保管服务,虽无收取保管费也无出具保管凭证,但只要对车辆停放在保管场内丢失的事实没有异议,即可认定保管合同成立,经营单位应负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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