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大代表争说养犬法规 收费该高还是该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00:42 北京娱乐信报 | ||
市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昨日审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进行审议。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提出了诸多修改意见。 养犬该限还是该管 在昨天的审议中,对待养犬是采取禁止、严格限制,还是采取严格管理的措施,是委员们争论的焦点之一。 坚持限养观点的委员们认为,随着越来越多的家庭养狗,造成扰民、污染环境、狗伤人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也激发了养犬人和不养犬人的矛盾。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王小珂委员说,像北京这样的城市,应该限养。因为人们的居住条件还不宽敞,不像国外,好多养狗的人住的是别墅,因为狗的生长也需要空间,如果老把狗放在笼子里,是违反动物保护法的。而在北京,很多养犬家庭是人犬共居一室,既不利于人的身体健康,容易被传染疾病,也不利于狗的生长。 梁平委员则持另一种观点。他认为养犬的问题是私权,不能因为是多少人的意见而限制和禁止。不管是否有多少人反对,只要一个人想养就可以养。只有私权在不文明的时候政府公权才可以禁止。比如随地吐痰、随地倒垃圾等等。梁平委员说,养犬管理规定应该强调政府怎么加强管理,怎么做好管理工作,使私权能够文明。在审议中,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是委员们的一致看法。 收费该高还是该低 养犬收费,是审议中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委员们对此也存在着不同看法。 申丹委员认为,利用收费作为限制养犬的一种手段,标准不能定得太低。她赞成养犬规定草案中确定的登记费2000元,注册费1000元,不赞同继续降低收费标准。 蓝天柱委员则赞成市人大内务司法委的报告,继续把登记和注册费用降低。他说,现在养狗的人员已经从高收入人群向中低收入人群转变,收费过高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现在有的人把犬当成自己的孩子,甚至有的犬都跟人睡一张床,各种不同的需要都是跟家庭状况、人际关系等相关,所以不养犬人也要体会一下养犬人的心态。记者了解到,赞成低收费的委员占多数,但同时大家认为,收费标准不能一降再降。即使降得再低,也不可能让所有养犬的人都满意,只要让多数人接受即可。 委员指出 执行起来有三难 在审议中,不少委员提出,《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中的一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好操作,执行起来也就困难。 首先是执法主体的问题,草案中规定,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负责养犬登记注册、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付卫红委员认为,无证养狗等问题属于民事问题,由公安机关出面有损警察的形象,也会分散公安机关的精力。于长隆委员提出,如果由城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也不具权威性,而且受职能所限,城管部门不能进入社区执法。 另外,部分委员认为由于草案中的一些处罚规定也不够细化,操作起来难度大。比如草案中规定,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虽然列举了一些场所,但规定中所说的不能进入的“其他公共场所”却没有明确写出来。 草案中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社区或者物业小区建立养犬公示制度”,也遭到了委员们的质疑。一些委员认为,将养犬人违法记录公示,既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而且也容易造成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不便于操作。 新说法 居民公决 审议中,委员们对到底由谁来管理养犬的问题各抒己见。孙长泰委员则提出了“居民公决”的新观点。 孙长泰说,养狗是百姓自己的事情,就让百姓自己管理自己。法规中应当赋予社区居民一定的自决权利。城市大的禁养区域由政府界定,社区就由居民自决。比如说某个小区可以大家决定,哪些区域可以遛狗,哪些不可以遛狗。 委员们还提出,政府部门征收的养犬登记和注册费,应该专款专用。而且还应对养犬人提供一些服务,比如免费为狗注射疫苗等。另外,法规中还应对养犬人的知情权、申诉权和服务权等做出规定。 信报记者白延龙 学生出事谁来赔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委员们对草案中的一些规定提出了问题。 中小学生在学校出了意外事故怎么办呢?条例(草案)规定,学生出了事故学校应该积极救助,并要保护好现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有三种途径,即协商、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诉讼。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造成残疾的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死亡的,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助费。 关于赔偿费用的来源,市教委主任耿学超介绍说,由于学校没有补偿金,所以,条例(草案)要求,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组织学校向保险公司办理责任保险。他解释说,这不属于国家现有法规所规定的擅自设立强制保险,因为本市98%的学校属于公立学校,投保人是政府而不是社会单位或个人,所需费用从教育经费中列支,属于政府?形? 在昨天的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政府不应把赔偿费用的“宝”只押在保险机构一家身上,还应该设立一定的赔偿补助金。 学校推卸责任?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规定了10种学校不承担的责任。对此,许多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好操作,会造成学校推卸责任。 市教委主任耿学超认为,立法是否成功的一个关键是要找好一个平衡点,保护学生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在收集证据方面学校有优势,而受害方在受伤害的情况下收集证据的能力是有限的,条例(草案)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就是说由学校对部分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作为预防意外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方,学校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时,出了事学校就要承担责任,这有利于激励学校严格履行预防义务,更多地承担管理和保护责任。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