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一名失业人员扣减所得税2000元 商业零售企业吸纳下岗失业职工税收有优惠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04:41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
本报讯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将去年所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所述“商贸企业”,明确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并决定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据介绍,《补充通知》中规定的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补充通知》决定采用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年底以前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可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每年扣减2000元。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接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至2005年年底。 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去年年底所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有关人士表示,财税部门应严格按照税收扣减办法核定企业所得税扣减额,执行中不得超过政策规定的扣减范围和标准,同时,各地也要遵照上述规定执行,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报记者何君)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