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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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05:38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本报北京7月17日讯记者田丽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为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今日宣布,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对境外投资项目不再收取保证金。 7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自即日起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并切实做好取消保证金制度的各项善后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出,2004年3月31日前,各投资主体可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逾期未办理退还手续的,视为投资主体自动放弃对保证金拥有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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