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性骚扰立法年内完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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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07:39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中国,84%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性骚扰中50%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性骚扰方式一般有:语言下流、讲述个人性经历、故意碰撞或触摸异性敏感部位…… 调查背景 自2001年12月,我国第一起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件在西安开庭审理后,“性骚扰”便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妇联权益部门也经常接到受侵犯女性的投诉,但因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使得维权机构在调查取证方面的难度非常大。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有关性骚扰的立法程序日前已开始启动,性骚扰将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 江苏省妇联权益部的负责人在记者采访时说,女性遭到性骚扰的人群中,以大企业的员工为主,她们接到的投诉内容大都是反映单位领导在语言挑逗以及行为上对其进行“性骚扰”,并威逼她们就范,否则将面临失业等方面的问题。但通过调查,由于投诉人被侵犯时往往是在隐蔽的地方或两个人单独相处的时候,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取证难度大,最后的结果大多是以投诉人失败而告终。据这名负责人介绍,在接到受害者的投诉后,他们会做一名忠实的倾听者,最后提供一些好的避让办法,同时鼓励受侵害女性及时将自己的遭骚扰的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勇敢地予以反击,包括拿起法律武器,绝不能抱能忍就忍心态,否则将助长侵害人的嚣张气焰,自己反倒会再受侵害。 日前,由十几位法律专家和妇女问题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将在半年内,对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五个方面的修改,并新增加对性骚扰的行为的相应条例。 江苏婚姻家庭法专家、南大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在记者采访时指出,性骚扰立法的开始,目的是为了唤醒社会对这个问题的意识。 邱教授认为,性骚扰所侵害的正是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主要体现在它对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的侵害,其最大的问题是观念的问题,而不是技术的问题,所以很多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和审判采取何态度,将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如果法官在性骚扰违法这个问题上有比较明确的立场,在证据的采用上也会有积极的表现,结果就会比较公正。邱教授表示在性骚扰这个问题上,现有的立法资源已经比较充足,但她认为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加入反性骚扰的,简单地将性骚扰定义为男对女的行为,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权利,而在最高院有关侵犯公民人格权的司法解释中,列明性骚扰这种侵权行为,对其中性质比较严重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考虑通过刑法中设立相关罪名予以制裁,有必要的话,也可以设立一部单行法。邱教授同时指出,除了通过立法使法官确立性骚扰违法的意识之外,该法对公民有警告告诫的作用。 本版撰稿 许尽义 李维维 殷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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