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通知寄送责任有待明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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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09:41 南方都市报 | |
观察家 据新华社7月16日消息:当前正值汛期,安徽省的录取通知书投递工作与往年相比,难度增大。为此,安徽省邮政局进行了紧急动员:要求承担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邮政局,要主动与招生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按规定进行作业组织和操作。 从以上新闻可看出,邮政部门对高考录取通知寄送工作是十分重视的。但笔者在此想问,邮政部门作为一个仅负责邮件递送的部门,能否承担得起实现学生教育权利的责任?笔者认为这是不大可能的。 从我国《邮政法》及实施细则来看,目前邮政部门承担的责任其实是非常有限的。在实际操作中,邮政部门按照规定其实就是承担递送物品的表面物质损失而不承担其内含的价值损失。一纸高考录取通知的损毁或丢失,对于考生来说,其造成的精神损害和无形的财产损失是十分巨大的,然而其有形的物质损失几近于零。因此,过去一旦发生由于高校通知书遗失、错投、延误,从而导致被录取的考生错过报到期,与高校擦肩而过的事情,学生在受到伤害的同时却往往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此,安徽省邮政局要求各邮政局明确与招生部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做法我认为是正确及时的。从实现学生教育权利的角度考虑,目前邮政部门寄送考生录取通知,实际上是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对邮政部门的一种授权委托行为。这种委托行为,本就应该有严格的授权约定,有完善的事故处理机制。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录取工作作为教育部门的工作,其实也完全可以通过自上而下的教育渠道自己解决,而不必非要通过授权邮政部门解决,而且行政效率可能也快得多。比如,各高校可以将制作录取通知的权限下放,将录取学生名单告知各省招生办,由省招生办通知各县、市区招生办,然后由县的招生办负责制作录取通知发给各个学校,由学校负责将录取通知发放给学生。由学生在接到录取通知后,开学时直接到高校报道时确认。 高考录取通知的形式,其实也是拷问行政部门行政效率和责任态度的一个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应从服务和满足考生利益的角度考虑什么样的递送渠道更能达到责、权、利结合,更能达到行政效率的提高,从而使我们的考生将高考录取的欣喜一直延续下去,而不是担心录取通知会不会迟到或是丢失该怎么办等情况。 童铁丁(广东省委政法委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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