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市长候选人选拔考试的违宪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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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09:41 南方都市报 | |
观点交锋 7月初以来,扬州市辖下的县级城市江都通过考试选拔市长的消息引起广泛的争论,拥护者认为这是确保市长素质的改革举措,反对者认为这一做法违宪。认为考选市长违宪的理由有二:一是宪法规定选举市长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行政官员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考选市长剥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二是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考选市长的年龄、学历、现任职级限制剥夺了大部分公民的被选举权。 7月14日《中国青年报》刊出刘吉涛《对于“公开考试选拔市长”的误读》一文,继续为考选市长辩护,考选市长就合宪、合理了吗?考试前置的选举,等于给候选人增加了一个“考试合格”的资格限制,实际上是基于公民“受教育程度”的不同而在被选举权上对公民区别对待。不是说候选人不能有资格限制,但对候选人的资格限制显然属于宪法的内容,理应由宪法或不违反宪法的选举法来作出规定,江都市的做法能够在现行宪法或选举法上找到依据吗?从内容上看,因为对候选人的资格限制越严选举人的选择余地越小,世界各国连总统候选人一般都只有公民资格、年龄、在本国居住的年限、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等几个简单的条件,一个小小的县级市有必要把市长候选人的资格限制弄得比外国的总统候选人还高吗? 此外我对该考试制度的一些限制条款感到疑惑。这样的限制把一部分公民排除到了候选人之外,此外对公务员报考为什么要“考虑行政职别的连续性”?难道市长是公务员的晋升吗?选举上台的官员与考试录用的公务员承担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选举的官员作为当地民众的代言人,承担的主要是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能,选举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他作出的决策符合民众的愿望与利益;而公务员承担的主要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决定的职能与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参考资料的职能,这是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所以公务员需要考试。选举的官员缺乏有关科技知识与行政经验并不是一个问题,因为他可以利用众多公务员的知识和经验,他甚至还可以在立法机关专项财政预算所限定的范围内任用助手。企图把民众支持率与公务员需要的知识、技术、经验结合起来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杨支柱(北京 高校工作者) 新浪网特供本报评论稿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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