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每日补助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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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10:4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佛山讯(记者李钢通讯员肖启明)记者昨天从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了解到,针对多数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在于其人身和财产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实情况,该法院从今年7月起制定实施了《关于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规定及补偿办法》(下称《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规定了证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财产利益不受侵犯;有权阅读、了解自己陈述的证言笔录并提出补充和修正意见;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询问; 二是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人身保障。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应当保障出庭证人的安全。 三是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物质保障。证人在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后,法院应向其支付误工费、交通费、误餐费及其它合理支出。其中误工费标准按日计算,每人每日100元,不满1日的按1日计算;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参照国家工勤人员出差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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