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欲出台明确规定:学校不承担学生监护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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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14:0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7月18日电按照北京拟出台的一个条例草案的规定,十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但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昨天,北京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草案明确划分了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后学校、教职工、社会、家庭应承担的责任,对学校责任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界定。其中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不承担监护责任”。 中国青年报今日报道称,目前,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不承担监护责任。这一法律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有相关规定或体现,但至今未得到社会广泛理解和认知。一些学生和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应当承担同监护人一样的监护责任,由此引发了学校和学生、学生家长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矛盾。 草案对学校应当履行的预防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也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或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工已经充分履行了职责但仍然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等等。条例(草案)的第24条中还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即学校对部分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此间人士认为,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有利于促进学校承担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学校作为事故发生前的预防主体,让其在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时承担责任,有利于激励学校严格履行注意义务。鉴于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存在举证妨碍的现象,在受害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收集证据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能更加有利于保护中小学生的利益。 据称,该草案还在进一步征求修改意见。(马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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