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贵重物未声明 物品丢失不能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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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19:14 人民网 | |
人民网北京7月18日讯住店客人寄存价值47万元的贵重物品未提前声明,物品丢失后宾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丢失贵重物品的北京某某宾馆(请用假名)仅承担一万元的赔偿责任。 辽宁省鞍山市电磁阀厂干部宿先生于2000年9月来京出差,并投宿于北京某某宾馆。在北京某某宾馆住宿期间,宿先生将为女儿购买的贵重物品玉器“河磨龙凤呈祥”寄存在宾馆。待他两个月后来取寄存物时被告知玉件已丢失。在经过与宾馆近两年的交涉毫无结果的情况下,宿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河磨龙凤呈祥”玉器价值47万,要求某某宾馆照价赔偿其经济损失。北京某某宾馆认为,宿先生寄存贵重物品应事先说明,宾馆在不知道寄存物品价值的情况下将物品丢失,只能按照一般物品价值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宿先生将玉器存放于某某宾馆,并履行了寄存手续,双方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但因宿先生未向北京某某宾馆说明寄存玉器为贵重物品,北京某某宾馆也亦未将玉器进行特殊保管,故该保管合同的保管责任属一般保管责任。 北京某某宾馆将宿先生寄存玉器丢失,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宿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向某某宾馆言明寄存物品系贵重物品且价值47万元的证据,所以宾馆的该保管责任只是限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超出部分则不予支持。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北京某某宾馆赔偿原告宿先生人民币一万元整。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应当向保管人说明,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因此,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寄存贵重物品应事先声明,否则在纠纷发生后,自己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阎晓明胡沛)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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